首先,开发商的做法不算违规;其次,你最终的契税交纳标准是4%。 其实,你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时,你再三询问过开发商面积是否会超出140平方米,但开发商信誓旦旦的说不会。根据住建部2001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建部第88号令)第第二十条规定: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 展开
首先,开发商的做法不算违规;其次,你最终的契税交纳标准是4%。 其实,你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时,你再三询问过开发商面积是否会超出140平方米,但开发商信誓旦旦的说不会。根据住建部2001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建部第88号令)第第二十条规定: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100% ” 看看当时你签订的合同吧~按上面的面积误差处理就是了。你也可以自己算一笔帐,看那种方式比较划算,然后决定是否无条件退房。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