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律师您好: 我儿子今年28岁,未婚。2015年10月在嘉定区马陆镇买了一套98平米的普通商品房,由他贷款,贷款期限30年。 由于我们买房匆忙,没有去查找上海市购房的相关规定,就在购房的预售合同上加了我们夫妻两人的名字,但是合同里并没有约定或体现(也没有地方体现)我们在这套房子里所占有的份额,我们夫妻名下有一套59平方的住房... 展开
甘律师您好: 我儿子今年28岁,未婚。2015年10月在嘉定区马陆镇买了一套98平米的普通商品房,由他贷款,贷款期限30年。 由于我们买房匆忙,没有去查找上海市购房的相关规定,就在购房的预售合同上加了我们夫妻两人的名字,但是合同里并没有约定或体现(也没有地方体现)我们在这套房子里所占有的份额,我们夫妻名下有一套59平方的住房,是属于动迁房。 今年3月17号我们去交契税,准备拿房产证,才知道这套98平米的房子属于我们 三人“共同共有”,我和我丈夫契税和房产税都是按人均60平米 缴纳,后来咨询税务部门,我们就在交税前签了一份“按份共有”的资料,税务部门据此重新确认了房产税免征,契税按规定征收,我们已经缴纳了税款。 当我们拿着完税凭证去办理房产证时,系统显示这套房子是属于“共同共有 ”,我们要办产证二条:一是按“共同共有 ”,补齐税额;二是重新签合同,注明是“按份共有”。如果是按“共同共有 ”,我儿子可以享受的政策就没有了,我们想找开发商改合同,他们说你们把贷款先还掉,再重新签。 请问甘律师 ,我可以以“房屋预售合同”中没有文字确定我们三人在这套房屋中具体所占份额,开发商就自动写成“共同共有”为由(事前事后都没有通知我们),与开发商协商重签合同或是签一份与上述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补充合同或说明?麻烦您了!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