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二人住一个院子,1954年办的土地证上只写了兄长一人的名字,1990年办的房产证是兄弟二人各自的名字为什么不认后来办的房产证呢?
兄弟二人住一个院子,1954年办的土地证上只写了兄长一人的名字,1990年办的房产证是兄弟二人各自的名字,并且房产证、户口薄、身份证上也都是各自的门牌号码。现在拆迁办有个工作人员答复说签合同只对土地证上落名的兄长,请问这样合理吗?这样不是制造矛盾吗?为什么不认后来办的房产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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