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市某局下属的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因为主业是医疗卫生,所以在职职工的工资和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一直按照事业单位制度执行,是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单位。2013年上级批准改制。关于职工安置,是说按照事业待遇安置,参照的文件有:1、《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琼府〔2008〕27号... 展开
我单位是市某局下属的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因为主业是医疗卫生,所以在职职工的工资和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一直按照事业单位制度执行,是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单位。2013年上级批准改制。关于职工安置,是说按照事业待遇安置,参照的文件有:1、《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琼府〔2008〕27号;2、海府办〔2008〕205 号;3、《海口市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人员分流安置意见》,海府办〔2009〕37号文件;4、《海口市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办发〔2011〕36号。 一、在职职工置换身份的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一年补一个月工资,计算的工作年限没有封顶的吗,按企业待遇最多算12年,按事业待遇最多应该是2 9年,因为文件规定有30年工作年限和5年内退休的在职人员保留待遇,应该没有经济补偿金之说,可单位计算的在职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3个有三十多年,有1个有四十多年。有3人5年内退休,其中单位书记两个月内退休。改制小组解释说全民所有制单位才有年限限制,集体单位不限制。一样的事业待遇,一样的改制文件,有针对性地节选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执行,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二、事企差退休金是事业计的退休金与企业计的退休金之差,高的有1730元一个月,低的有130元一个月。按文件规定应该按月计提至75岁的金额交给财政,由以后财政按月发放,这钱应该属于保险金的性质,因单位是自收自支单位,财政可能不管,这个海南省有的事业单位改制是将以上金额包括有30年工作年限和5年内退休的在职职工的测算事企差提留在改制后的企业,以后按月发放的。改制方案一性发放几十年的事企差退休金合法吗?还有去掉有30年工作年限和5年内退休的在职职工的以后事企差待遇合法吗? 改制方案中有领取事企差的退休人员还有更改身份补偿每人5万元,改制小组解释这是文件规定1500元一年补偿,可这是09年文件里事业单位改制为国有企业的在职职工身份置换补偿,现单位是改制为非公企业的。还说其中一部分是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补发,可省市的绩效工资改革文件时巳明确规定这部分津贴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单位也按规定时间实施了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这样胡编乱造经济补偿金合法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