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为上门女婿,户口已经迁移至女方所在地,但A与其妻子(简称B)的户口已经和女方父母分开,A的岳父(简称C)大概15年前有向银行贷款30万用于养殖,后因经营不善,倒闭,无力还款,现在已经利滚利,差不多欠70万。A为上门女婿,户口已经迁移至女方所在地,但A与其妻子(简称B)的户口已经和女方父母分开,A的岳父(简称C)大概15年前... 展开
A为上门女婿,户口已经迁移至女方所在地,但A与其妻子(简称B)的户口已经和女方父母分开,A的岳父(简称C)大概15年前有向银行贷款30万用于养殖,后因经营不善,倒闭,无力还款,现在已经利滚利,差不多欠70万。A为上门女婿,户口已经迁移至女方所在地,但A与其妻子(简称B)的户口已经和女方父母分开,A的岳父(简称C)大概15年前有向银行贷款30万用于养殖,后因经营不善,倒闭,无力还款,现在已经利滚利,差不多欠70万。C(A的岳父)有租赁村集体(简称D)的地(已经于10多年前租租赁起,就已经修建成为了养殖场),现在D希望把所出租的地买给A,但不经过镇政府,不办土地使用证,即小队的干部与所在小队所有社员协商一致,并且每个社员家庭都有人签名同意卖地给A,每亩8万,一次付清,虽然大队所在的官员同意,但大队上的当官的不签字盖章,合同由小队和A签订,签订两份不同的合同,一份是上交给村委的合同,合同内容是租赁合同,期限的永久,(这份合同小队上当官的说是应付上面领导,算假合同)另一份是买卖合同,内容是小队集体同意将地卖给A,如果以后这块地政府或者开发商要开发购买这块土地,所有土地购买款归A所有。问题:这两份不同内容合同,是否合法,是否产生法律效应?如果买卖成功,银行会不会认定这是原来C遗留给A的财产,而要求A偿还C的欠款?A有意向出资购买,A应该怎么做,才能合法,应该签订什么合同?与谁签订才有效,而且不至于花了钱把土地买了,但办不了土地使用证,白白把钱浪费了?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