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第三人,我诉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违法。集体理财小组成员为利而捏造合户计算签名拒付我土地补偿费诉讼中是否应当将签名人员提入第三人?
诉讼中第三人,我诉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违法。集体理财小组成员为利而捏造合户计算签名拒付我土地补偿费,侵犯我应得份额。诉讼中是否应当将签名人员提入第三人。请告诉我,
其他答案
你好,可以将签名人员列为第三人。诉讼中可以列为第三人的共三种情况:1.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即对诉讼标的享有一定权利。2.案件处理结果对其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的。3.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
2017-03-15 11:3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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