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及民事起诉状原告: 徐#,男,1979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新疆#市#地镇S平房5号。一被告:#地镇S号员工。 二被告:郝#,男,汉,1978年4月12日出生,S号,身份证:S手机:S2请求事项:1、判令一被告S号工作人员侵占罪成立返还原告不当得利及期间产生的贷款利息共计人民币14.0680.64万元。2、判令二被... 展开
刑事及民事起诉状原告: 徐#,男,1979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新疆#市#地镇S平房5号。一被告:#地镇S号员工。 二被告:郝#,男,汉,1978年4月12日出生,S号,身份证:S手机:S2请求事项:1、判令一被告S号工作人员侵占罪成立返还原告不当得利及期间产生的贷款利息共计人民币14.0680.64万元。2、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及期间产生的贷款利息共计人民币14.0680.64万元。 3、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国民村镇银行签订五户联保借款合同,借款13万元,至2016年3月27日止,2015年 3 月 27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于#国民村镇银行#地支行080150号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文规定的侵占罪),使该行提供给原告所需借款人民币 13万元除贷款利息,11.8万元打入被告的账户,原告多次要求银行和被告返还钱款,无果。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第三方的过错,导致原告的权利受损,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不当得利所获钱款,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徐#2017年3月9日我写的对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