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前和张某合作承包农村民房建筑工程,今年春天,张某以点工的
我以前和张某合作承包农村民房建筑工程,今年春天,张某以点工的形式(房主人按工日给工人发工资)承揽了一家民房工程,我们在盖房时,发生了意外,钢管将张某头部砸伤,经过近两月治疗,到目前张某扔未清醒,在此期间,房主人曾给过我1万元,让我给工人发工资。现在张某家属多次找我,说我也是工程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他们的要求合理吗?
其他答案
您好,可以诉讼确认具体赔偿责任。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处理,维护您的权益。一般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