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5年8月1日在深圳一家公司工作至2017年1月底,公司老板以经营成本过高为由裁员让年后即2017年2月就不要来上班了如何维护权利?
你好,本人于2015年8月1日在深圳一家公司工作至2017年1月底,公司老板以经营成本过高为由裁员让年后即2017年2月就不要来上班了,如何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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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一个月代通金,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支付劳动者补偿金。否则就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补偿金标准的经济赔偿金。
单位因裁员等情形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补偿,按本单位工龄算,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建议在律师帮助下确定单位是否依法裁决。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本单位工龄,每工作一年赔偿两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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