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三年前在彭水县签定一份商业门面租赁协议。签定合同当时,该商业门面已快交付使用(根据当时现场观察),房东也表示很快就能交付使用(但无书面注明),然而事与愿违,因该商业门面所在的开发商因周边环境完善工程涉及到拆迁户扯皮,一直将门面环境打造好。在此三年中,我也多次询问出租方,什么时侯可以确定交房。但房东一直都是以开发商的各种原... 展开
我在三年前在彭水县签定一份商业门面租赁协议。签定合同当时,该商业门面已快交付使用(根据当时现场观察),房东也表示很快就能交付使用(但无书面注明),然而事与愿违,因该商业门面所在的开发商因周边环境完善工程涉及到拆迁户扯皮,一直将门面环境打造好。在此三年中,我也多次询问出租方,什么时侯可以确定交房。但房东一直都是以开发商的各种原因搪塞,当时我方认为,鉴于该商业门面地段确实较好,也就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直到今年即2016年2月,房东老板告知我方,门面可以交付使用了。但是由于当时我方是计划将该门面开展快餐厅经营,根据现在该地段竞争对手先入为主,加上今年经济环境较差,加之快餐行业龙头企业都传出门面亏损加剧的行业信息。我方认为现在加大了经营风险,加上一时无法调整合适的代替项目。现我方提出解除合同,要求房东按当时交付的定金双倍返还,赔偿我方因前期做了一个准备工作的费用支出。但是现在房东以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不明确为由,还说门面当时就是可以开展经营的,只是我方认为环境未打造好,有意拖延,造成有房东方损失两年房租为由,反倒要求我方赔偿损失。在此重点介绍一下,我方与房东签定的协议,其中有一条是关于房租什么时侯开始计算的约定条款,即合同约定房租以该门面所属栋位的其他门面第一家开业为租金起算时间。也就是3年后的现在该房屋整体都还处在招商过程中,如果我方先开业,也开始计算房租。请问律师,我现在如果起诉房东方,是否算我方违约,若是我方不存在违约,那法律依据是什么?我该以什么方式起诉房东方?胜算几何?谢谢解答!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