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如下 1.无房户(申请人和家庭直系亲属没有独立产权住房)或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线标准,即低于我市城市居民上年度末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数;3.未享受过湘建房〔2008〕460号第三十条所规定的购房优惠政策。 实行两级审核和公示准入制度。审核公示程序,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湘建房〔2008〕460 展开
条件如下 1.无房户(申请人和家庭直系亲属没有独立产权住房)或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线标准,即低于我市城市居民上年度末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数;3.未享受过湘建房〔2008〕460号第三十条所规定的购房优惠政策。 实行两级审核和公示准入制度。审核公示程序,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湘建房〔2008〕460号文件的有关具体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对经两级审核和公示后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不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认定为准入家庭。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认定的准入时间,即为准入家庭轮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起始时间。 对于收入水平、申请顺序等条件相当的,责任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摇号的配售方式确定购房先后顺序。 准入家庭拒绝选房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视同放弃本次购房资格,必须重新办理准入手续,重新轮候。 责任单位必须建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相关情况档案,对轮候中的准入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资产等情况是否改变进行核查监督,发现有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取消其购房资格。 准入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资产等情况发生好转,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的,应当如实报告责任单位并及时退出。 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进行适当调配,大中型企业等定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凡多余、空置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就近安置、方便群众的原则,推荐销售给市城区的准入家庭。 对于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和特殊困难家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可进行适当调配。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