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拆迁补偿协议,德华公司应补偿被拆迁户人均90平方米,由于购入安置房屋面积较大,对于超出补偿面积的部分,德华公司拟按市场价值1万元/平方米与被拆迁户结算并收取价款10万元,德华公司每套安置房收取的10万元是否涉及营业税?会计处理时应当冲减拆迁安置成本吗?营业税处理时,有人认为,德华公司购入A公司房屋用于拆迁补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展开
按照拆迁补偿协议,德华公司应补偿被拆迁户人均90平方米,由于购入安置房屋面积较大,对于超出补偿面积的部分,德华公司拟按市场价值1万元/平方米与被拆迁户结算并收取价款10万元,德华公司每套安置房收取的10万元是否涉及营业税?会计处理时应当冲减拆迁安置成本吗?营业税处理时,有人认为,德华公司购入A公司房屋用于拆迁补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49号)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本案例中,若认定德华公司购入房屋再行转让,则由于其购置房屋成本价已经确定,无须核定计征营业税。由于购置与转让价格相等,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即90平方米补偿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超过部分即每套10万元,仅需按照购置差额2万元计算纳税。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