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一处房产合同上是2015年九月三十日交房,但开发商到2017年的二月十日才正式交房请问是不是真的有法律依据的?
我们的一处房产合同上是2015年九月三十日交房,但开发商到2017年的二月十日才正式交房,应支付我们十五个月的违约金,但开发商拒不支付全额的违约金,只肯付百分之六十的违约金,说我们的违约金超过了房款的百分之二十,说有法可依,有据可查,请问是不是真的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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