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土地保障功能的补偿标准设计与计算 由于我国农村土地的双重功能、我国制度的特殊背景和土地所有制的特点导致了我国土地征用中财产权补偿的不完全,征地补偿标准太低,没有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造成失地农民问题严重。因此,本文考虑通过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实现土地保障功能的延续,也就是说土地补偿费要充分体现土地的双重功能,由于土地的双重功能都是通过土地收入来实现,因此,农民失地后,其土地 展开
失地农民土地保障功能的补偿标准设计与计算 由于我国农村土地的双重功能、我国制度的特殊背景和土地所有制的特点导致了我国土地征用中财产权补偿的不完全,征地补偿标准太低,没有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造成失地农民问题严重。因此,本文考虑通过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实现土地保障功能的延续,也就是说土地补偿费要充分体现土地的双重功能,由于土地的双重功能都是通过土地收入来实现,因此,农民失地后,其土地补偿应该由按原土地所有年限的收入进行补偿,按公式Y= X/R[1-1/(1+R)N]进行贴现,式中,Y代表每个被征地农民应获得的土地补偿费用,X代表土地平均年产值,R代表贴现利率,N代表贴现年限。以重庆市荣昌县一征地补偿案例分析说明土地补偿费用的测算。项目区总面积1 643.50亩,人均耕地面积0.97亩,根据荣昌府发[2005]86号,统一年产值为1 800元/亩,按插入法计算土地补偿倍数为6.15倍,安置补助倍数为6.3,则土地补偿费=1800×6.15×1643.50=1819.35万元。按本文的方法进行测算,荣昌县的平均寿命73岁,项目区人口的平均年龄42周岁,则土地补偿应按31年进行,还原利率取6%(结合国民经济增长和银行利率),则土地补偿费用=1800/6%×[1-1/(1+6%)31]×1643.50=2507.24万元。可以看出由此方法测算的土地补偿标准比原《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补偿标准要高出687.86万元。建议将此部分费用纳入失地农民基本社会保障建设中去,从而实现原土地保障功能的存续。 3.农民工土地保障功能的补偿标准设计与计算 不同条件的农民工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各不相同,其土地的保障功能延续也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按对土地信赖程度将农民工分成两种类型。一类是长期在城市工作,有相对稳定的职业、住所和收入来源,这部分农民工已经基本上脱离农村成为市民,但由于具有农村户口,社会保障还没有完全被纳入到城镇保障中去,在农村还拥有土地。这部分农民工看重的是依附在土地上的保障功能,而不是土地的生产功能。在没有合理补偿的情况,即使其收入基本上不是来自于土地,也不愿意放弃这最后的保障。二类是流动打工者,包括农闲时出来打工者和长年在外打工者,没有稳定的工作经常变换打工地点的打工者。对这部分农民工来说,由于没有稳定的打工收入,土地仍然是最后的保障[8-9]。 农民失去了土地保障,现代社会保障又长期将农民拒之门外,使失去土地的农民生活陷入困境,有失社会公平,不利于社会稳定,这种局面我们应该尽量避免。但如果已经长期脱离土地的进城农民仍保留承包地,不利于土地规模经营的实现,也不利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因此,对于第一类农民工,最关键为其建立城镇社保。因此可以实施“土地换保障”的做法,如果进城达到一定年限(3到5年),将其纳入城镇户口,并且促使将农地有偿转让给国家,国家不支付现金,而是为这类农民工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国家将从农民工那里获得的土地进行分类,有必要用于城市建设或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规划后使用,按市场价格进行计价;可以整理为大片土地的可以成片转让给专业农户或其他经济主体;其他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租或转让。所获得的收入作为政府对农民工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的主要来源,从而实现原土地保障功能的延续[10]。 第二类农民工,流动性较大,还不具备完全脱离土地的条件,土地仍然是他们生存和生活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由于长年在外务工,家庭劳力不足,暂时无力经营但又不愿放弃承包土地的农户,可鼓励他们将土地的使用权以其他的方式流转,获得土地流转收益,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使他们在外打工获得收益的同时,也可以从农村土地流转中获得收益,从土地收益中获得保障,增强土地保障功能,从而实现土地保障功能的存续。 4.农村务农人口的土地保障功能的实现方式探索 农村务农人口的土地虽然没有发生流转,但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只有通过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和比较利益水平,激活土地的保障能力。从当前来看,要提高农业的经营效益和比较利益水平,应该双管齐下。一方面,积极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的产业化经营,优化农业结构,提高农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和农产品的加工增值程度。另一方面,适应“入世”以后农业政策调整和提高农业竞争力的需要,改善政府对农业的调控方式,优化农业的发展环境。特别要加强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科技、农产品营销等方面的支持,改善支持方式,在促进土地流转的同时,激活土地的保障功能[11]。当然,农村的社会保障还应该在坚持土地保障的同时,依据经济发展水平,积极探索土地的合理的社会保障功能及其实现的标准与机制,走多元化的农村社会保障之路。 四、结语 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一方面会产生大量的失地农民和农民工,另一方面对土地的需求也会增加,土地流转加快,规模经营得以实现。土地对农民的保障性也在逐渐提高。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地价也会相应提高,土地就具备了对农民进行保障的物质基础。因此,进行土地流转社保功能的体现范围、标准与类型的规范研究,就是土地保障功能得以存续的关键。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