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想咨询您一个问题:我家住房被楼上住户漏水淋坏,调解无果,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根据我们的鉴定申请指定了价格认证中心对损害程度作出了赔偿金额的认定,并结合我们的举证进行了开庭审理,一审胜诉;可是,被告人不服判决结果而上诉,至二审法院,法官主持双方进行了2次调解,最终未能在赔偿金额上达成一致。二审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告诉我... 展开
律师,您好:想咨询您一个问题:我家住房被楼上住户漏水淋坏,调解无果,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根据我们的鉴定申请指定了价格认证中心对损害程度作出了赔偿金额的认定,并结合我们的举证进行了开庭审理,一审胜诉;可是,被告人不服判决结果而上诉,至二审法院,法官主持双方进行了2次调解,最终未能在赔偿金额上达成一致。二审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告诉我们:认为我们的举证从法律上讲不严格,不能仅凭价格认证中心对损害程度作出赔偿金额的认定,还须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所辖鉴定中心对损坏范围和程度进行鉴定,若双方达不成一致,将补充“房屋鉴定中心鉴定”程序!那样一来的话,我们将被拖延更长的时间,心里特别着急。我想问的是:1、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的物价局所辖的涉案财物价格认证中心的结论能否作为判决赔偿的依据?(认证中心到现场时双方当事人均在场)2、二审法院在调解不成功的情况下认为我们的举证从法律上讲不严格,须补充“房屋鉴定中心鉴定程序”是否有法可依?因为过了1年多在现在补充“房屋鉴定中心鉴定程序”对我们显失公平且时间会拖得更长。我们该怎么办?急盼指点帮助,十分感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