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男方将其婚前个人房产变更登记为夫妻共有,随后从女方
2006年男方将其婚前个人房产变更登记为夫妻共有,随后从女方处借走大笔资金但未书写借据(该笔钱为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和,由于男方性格暴躁且不肯承担家庭责任,女方遂提出要回借款,但男方均以没钱为由进行推诿。直到2009年初,女方为要回借款,被迫应男方要求写下放弃该房产共有权声明,但也仅能拿回部分借款。现声明被...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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