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自2014年8月21日开始在海淀区A公司工作,每月正常通过银行卡发放工资,当时签订的实习协议书(盖有公司合同专用章)实习期限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1日止。 本人本科毕业时间2015年6月26日(毕业证书上的时间),2015年7月1日正式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上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8年... 展开
本人自2014年8月21日开始在海淀区A公司工作,每月正常通过银行卡发放工资,当时签订的实习协议书(盖有公司合同专用章)实习期限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1日止。 本人本科毕业时间2015年6月26日(毕业证书上的时间),2015年7月1日正式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上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2015年8月份开始,A公司通过代理公司缴纳五险一金。 2016年6月1日,公司让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甲方A公司,乙方本人,丙方B公司)(A公司是B公司的股东,占股100%),变更之后签订了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 2016年10月份公司又让我们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与C公司,(A公司是C公司的控股股东,占股45.9%),合同寄过来之后只让我们签名,时间不确定,合同没给我们。随合同签的还有一份说自己不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2017年2月公司没有通知就要把我们劝退谈赔偿,我要争取什么赔偿? 另外在2015年12月还与A公司签订了股权期权协议,还按照《收益权约定协议》约定的相对应的认购价格进行支付打款。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