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婆婆拿首付,剩下的用儿子公积金还,房子只写他儿子的名,离婚后贷款部分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买房,婆婆拿首付,剩下的用儿子公积金还,房子只写他儿子的名,离婚后贷款部分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其他答案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该房屋应属男方所有,但对于共同还贷部分,男方需给予女方补偿。 关于补偿数额,因实践中房屋一般会存在升值,那么,具体补偿的数额就不能仅仅依照男方偿还贷款的实际数额计算。简单总结成公式就是:婚后还贷部分(含婚后偿还的本金和利息)÷购房款(房屋购买价+离婚时已还全部利息)×离婚时房屋市场价。
2017-02-17 11:1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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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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