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是不可以的。只能提取出来。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租房自住的;(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出境定居的;(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展开
应该是不可以的。只能提取出来。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租房自住的;(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出境定居的;(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或者转移手续。职工有新单位接收的,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无新单位接收的,又符合集中封存条件的,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管理。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由原单位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时,转入新调入单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户名。职工因故脱离工作单位,中断工资关系时,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应封存在原单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户名内。职工恢复工作时,如在原单位发工资的,继续在原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到开户银行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如变动单位,则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封存与转移是在同城进行的,不能跨地。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