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本人购买拥有临时用地许可证的房子一套,批准用途是住宅,但房子是临街商铺,从购买到现在都是用于营业。证照税务都齐全。(当时办理房产证时可以办营业,只需多花10元钱,只因为证上注明如有规划需求,将无偿拆除。原房主就没办理营业)证的有效期是2年,当时可以两年一换证,从2004年起,市房管局就不在给换证啦,只需每年缴费,从... 展开
2003年本人购买拥有临时用地许可证的房子一套,批准用途是住宅,但房子是临街商铺,从购买到现在都是用于营业。证照税务都齐全。(当时办理房产证时可以办营业,只需多花10元钱,只因为证上注明如有规划需求,将无偿拆除。原房主就没办理营业)证的有效期是2年,当时可以两年一换证,从2004年起,市房管局就不在给换证啦,只需每年缴费,从2003年起,缴费都是按营业费用交的钱,缴费凭证都有。现在遇拆迁,说按住宅赔偿。我们去找房管局他们说证已过期看它干嘛,把房管局的缴费凭证留好就行啦。可拆迁办不认,说缴费票据不能做为依据。请问这种情况该怎麽办?物权法有没有事实用途这一块的解释?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