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在校学生,在一次上体育课的时候,我按老师的要求做了运
我是一名在校学生,在一次上体育课的时候,我按老师的要求做了运动,结果造成我腿部受伤,鉴定为八级伤残,花费医疗费20000余元,我想请问下,我这种情况学校负责任吗,我可以得到学校的赔偿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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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 展开
2017-02-15 12:0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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