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宅时,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商品住宅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存续期;并不得低于如下最低保修项目和保修期限如下: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2、屋面防水3年; 3、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 展开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宅时,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商品住宅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存续期;并不得低于如下最低保修项目和保修期限如下: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2、屋面防水3年; 3、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4、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5、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6、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7、管道堵塞2个月 8、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9、卫生洁具1年; 10、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