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为一个小型的创作工作室(常驻办公人数不足10人)。搬入此小区前,我们已经有去物业管理处备案,声明我们的租住用途(半住半办公,类似于SOHO),物业管理处当时并没有提出物业管理费会加收100%,当时也有交一个季度的管理费。事后申办营业执照的时候,也有知会物业处,请他们出个证明。当时他们说的是他们无权同意我们将住宅用于办公... 展开
我单位为一个小型的创作工作室(常驻办公人数不足10人)。搬入此小区前,我们已经有去物业管理处备案,声明我们的租住用途(半住半办公,类似于SOHO),物业管理处当时并没有提出物业管理费会加收100%,当时也有交一个季度的管理费。事后申办营业执照的时候,也有知会物业处,请他们出个证明。当时他们说的是他们无权同意我们将住宅用于办公,但同样未提及要加收物业管理费的事情。直到住了三个月以后,物业管理处拿了一张湘价服(2010)76号文件给我们,说我们私自更改住宅用途,要按100%加收物业管理费。我当时就去查了,原来国家对于住宅办公,在2005年就有了相关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那为什么我们去物业备案、开证明、交水费、交物业管理费的这三个月里,都没有人知会我们呢?我们对于物业费收取标准不了解,但是我们应该享有最起码的知情权吧?让业主和租户明明白白地消费,这是专业的物业公司提供服务时最起码的职责和义务吧?如果事先知道每月会多出四五百的物业管理费,我们这刚刚创业的人员肯定会考虑不租这里的,不是吗?现在我们人在屋檐下,交也不是,不交也不是。谁来给我们讲解一下,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才好?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