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问答 >政策法规>房产政策>房产政策> 问题详情

1996年发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还适用目前的审判标准吗?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双方均是可以主张承租权的。也就是说这样的情况下的承租权双方可以分割,“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yqgsm|2011-05-17 02:14

其他答案

rthn111

离婚诉讼中,婚前有夫妻一方承租、或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其公房使用权本身蕴含的价值,如何归属和处理?解读:这是关于公房处理的相关规定。 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但从上海的实际出发,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将原有 展开
2011-05-17 07:54
来自北京市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信息举报邮箱:jubao@fang.com
返回顶部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