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汪某在1954年与另3人合伙购买他人(陆某)房屋,改造开设成某乡镇解放剧场。1955年停业。1962年初,公社让陈某管理解放剧场,每月列支租金给汪某。1966年公私合营企业时,因该剧场已停业,故未进行公私合营改造,同年,因汪某是资本家,在文革中被打倒,管理人陈某不再列支租金给汪某。期间该解放剧场名称从XX解放剧场变为X... 展开
当事人汪某在1954年与另3人合伙购买他人(陆某)房屋,改造开设成某乡镇解放剧场。1955年停业。1962年初,公社让陈某管理解放剧场,每月列支租金给汪某。1966年公私合营企业时,因该剧场已停业,故未进行公私合营改造,同年,因汪某是资本家,在文革中被打倒,管理人陈某不再列支租金给汪某。期间该解放剧场名称从XX解放剧场变为XX影剧院,房屋也历经几次维修和扩建,但根本性结构未作变动。最近因影剧院实在年老破败,政府出资拆了重建。汪某之子小汪从档案局查到了1、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即陆某的存根);2、县土地房产人口申请登记表(陆某家的人口情况);3、陆某原房平面示意图(其中有说明附:三、四项改造成剧场时装修而成的面积)从而就向政府要求落实房产。咨询:1、小汪能否向政府要求落实房产或要求政府给予相应的补偿?2、政府能否以经营性场所的土地使用权是50年,解放剧场从1954年开设到2010年,已经有56年的时间为由,使用权归集体? 3、此事应如何解决?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