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棚户区改造政策如下:根据株洲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株棚办[2010]2号、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株发改 [2010]161号、株洲市规划局地字第株规用 [2010]32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2010]政土字第23号文件批准,株洲芦淞棚户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依法进行 “芦淞区月形山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我局依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准予核发株房拆许字(2010)第8号《房屋 展开
株洲棚户区改造政策如下:根据株洲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株棚办[2010]2号、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株发改 [2010]161号、株洲市规划局地字第株规用 [2010]32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2010]政土字第23号文件批准,株洲芦淞棚户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依法进行 “芦淞区月形山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我局依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准予核发株房拆许字(2010)第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准许拆迁规划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及附属物。现将有关拆迁事宜公告如下: 一、拆迁人:株洲芦淞棚户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 二、拆迁范围:市自来水公司一水厂以北、沿江路以西地段(详见规划用地红线图)。 三、拆迁实施单位: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事务所。 四、拆迁期限:2010年5月7日至2010年11月7日。 五、安置补偿原则: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的原则执行。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含装饰装修);(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房屋抵押。 七、有关拆迁法律、法规及政策,拆迁当事人均可向本局咨询。如对本公告有异议,拆迁当事人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