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4年初在淮北市濉溪县购买一处商品房,出卖人于2014年2月18号交房。合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2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3项处理。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的百分之0... 展开
本人于2014年初在淮北市濉溪县购买一处商品房,出卖人于2014年2月18号交房。合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2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3项处理。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的百分之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若因买售人原因未能在出卖人通知日起30日内配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出卖人则不承担违约责任,并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14年2月份本人已经将办理房产证的费用交给了本小区的物业公司了(有收据,且注明了代办房产证费用),但直到2017年一月份未收到房产证,所以拒交了2017年的物业费。2月份接到开发商通知说可以去办理房产证了,但是因为物业费没交,开放商拒绝给我办理。且要求收我的物业费违约金。现在这种情况开发商及物业公司有责任进行补偿么?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