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中级法院重复裁定,买受人遭无辜
律师您好:我叫于艳波,是黑龙江省同江市人。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我于2008年3月28日在佳市三江拍卖行依法拍得同江市新建巷商服用平房一处.并履行了各种程序和手续,交纳了拍卖款31.9万元人民币和过户的各种税费。将破房进行了维修。正待房屋证照颁发时,同江市房地产管理局告之“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通知我局暂停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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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非常同情你的不幸,稍有不甚踏进了纠纷的旋涡。我办理过和你的性质同样的案子,我给你指点4个意见,供你参考:1.干脆撤出来,把钱要回来,向拍卖行要就可以,如果真的存在问题,属于拍卖活动有瑕疵,属于拍卖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拍卖合同无效,过错方赔偿损失,你的损失包括装修损失;2.委托律师,直接参与法院的执行活动,我觉得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必须通知其他的债权人,凡是拍卖事先都在报纸上公告 展开
2011-05-02 06:5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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