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请教几个关于门面拆迁的问题 100分 满意再追加100 !
拆迁房为一栋三层“私有门面房”(非公房,临街,一层为门面,上面为住宅),95年时和开发商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住宅部分(95年已补偿),门面部分,今年(2011)补偿主要是关于门面部分的问题问题1、 95年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中,关于面积一项约定的是“建筑面积”20个平方,而不同于现在的商品房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约定如果今年开... 展开
拆迁房为一栋三层“私有门面房”(非公房,临街,一层为门面,上面为住宅),95年时和开发商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住宅部分(95年已补偿),门面部分,今年(2011)补偿主要是关于门面部分的问题问题1、 95年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中,关于面积一项约定的是“建筑面积”20个平方,而不同于现在的商品房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约定如果今年开发商在原址还门面给我,但以公摊名义少还我几个平方,请问这样是否合理?如不合理,是否有法律支持?问题2、 95年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规定为产权调换(原拆原建或异地安置),今年(2011)开发商却改口说只能货币补偿,原因是底层已出售给他人,因为考虑到95年我与开发商拆迁安置协议中写明了如归还门面,靠近临街、优先选择等等条款,对我比较有利。我是否可以强制要求在原址归还门面?如果开发商以临街门面已出售给他人为由,归还我掉角门面,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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