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 本人在2009年12月底在中山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卖家在重庆,房产在中山,由于我们是直接交易的,在付首期款时,卖方提供了首期款的收款收据,然后,我们到国土局办理了房产转让.待房产证出证后,我们在银行办了余款贷款.由于银行方面说需要直接放贷到对方账户.现在银行已放款了,但卖方迟迟不给我们余款收据.因为他在重庆... 展开
尊敬的律师,您好! 本人在2009年12月底在中山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卖家在重庆,房产在中山,由于我们是直接交易的,在付首期款时,卖方提供了首期款的收款收据,然后,我们到国土局办理了房产转让.待房产证出证后,我们在银行办了余款贷款.由于银行方面说需要直接放贷到对方账户.现在银行已放款了,但卖方迟迟不给我们余款收据.因为他在重庆,我们也追不了他,请问如果他不给我们收款收据,以后我们会有法律风险吗?(注:房产证所有手续已办好,国土的合同也注明对方已收全款.房产证已过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