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的经济适用房政策及其执行存在四大主要问题。1.政策标的团体定位不准且偏高。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面向中低收入家庭、采取政府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和税费减免优惠、开发商让利限价销售的住宅产品。但是在政策执行中,由于地方政府对“中低收入”的政策标的团体没有科学的细分,导致了政策受益的群体难以界定和监管。而且,“中低收入”家庭的标准已经远远超出了地方政府财力承受的范围,过宽的准入门槛,使看似公 展开
当前我国的经济适用房政策及其执行存在四大主要问题。1.政策标的团体定位不准且偏高。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面向中低收入家庭、采取政府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和税费减免优惠、开发商让利限价销售的住宅产品。但是在政策执行中,由于地方政府对“中低收入”的政策标的团体没有科学的细分,导致了政策受益的群体难以界定和监管。而且,“中低收入”家庭的标准已经远远超出了地方政府财力承受的范围,过宽的准入门槛,使看似公平的政策导向了更大的不公。只有明确了供给对象,政府执行部门才能有的放矢地执行政策,完成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2.“分配公平”的政策目标不明确。经济适用房的政策目标即满足大多数中低收入阶层对“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求。由于对购买资格审核缺少有效手段,很多人伪造申购条件,导致很多经济适用房流入了投机者手中,出现了严重的分配不公现象。3.经济适用房的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缺乏充足的资源保证。主要问题在于财政补贴不科学。经济适用房最大的优惠在于免收土地出让金和减免行政性事业收费。按法律规定,这两项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在中央政府没有为经济适用房提供补贴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不愿意把土地用于建造经济适用房便在所难免。4.地方政府监管缺位。经济适用房政策推行不力,很大程度源自地方政策执行者的不作为。因经济适用房的监督管理成本太高,在经济适用房立项、开发建设、销售乃至消费的各个环节中,政府对开发商的诸多行为缺乏监管。二、经济适用房政策应转换思路、及时纠偏1.重新界定经济适用房的覆盖范围。根据现实情况,经济适用房应作为低收入者的主要保障和社会福利,而不应成为大多数中低收入阶层享受的福利。所以,国家应对政策的受益群体进行明确定义,使经济适用房的覆盖范围明确为低收入者。2.最大程度地实现“分配公正”的政策目标。为了减少骗购行为,政府需要加大对购买资格的审查力度,建立严格的量化操作标准。按需求原则进行排序,规定可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和面积,向社会公示结果。公示后,通过举报奖惩制度最终签署核查意见。3.限制经济适用房的转让市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必须自住,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或转让,只能按照“评估指导价”转让给相关管理部门,再由其转让给其他低收入家庭。4.尝试经济适用房的共有产权制度。凡是由政府提供补贴的住房,均为按份共有住房,由政府和受助购房人按出资比例共同拥有产权,政府和受助者按规定共同申请领取《房屋共有权证》,标明房屋所有人为政府和受助购房人以及两者的产权比例。政府拥有的产权可以授权住房保障机构持有并行使相关权利。5.发放“住房保障券”作为经济适用房的有效补充。除了经济适用房之外,政府可以给低收入者按月发放“住房保障券”或者“廉价住房补贴”,受惠者可依此租住房屋。广州、上海目前实行这种方法,效果不错。6.完善经济适用房政策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尽快建立收入考评制度,完善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审核制度、公示制度、责任追究制度,逐渐完备经济适用房的控制体系。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