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了30年的公房单位现在要出售,是否能得到安置或者补偿?(来自郑州70年代小区)
家父自1980年进入一县级事业单位的下属乡镇分支机构工作,单位分配公房约70平方供全家住居,2002年父亲因病去世,之后由我母亲居住该公房至今已有30年。90年代房改,单位说是没有到下面乡镇一级,但应有的房改补贴也没有兑现。70年代兴建该公房的土地性质系政府划拨土地,单位工作人员疏忽一直也没有办理该土地和房产的相关手续,土地... 展开
家父自1980年进入一县级事业单位的下属乡镇分支机构工作,单位分配公房约70平方供全家住居,2002年父亲因病去世,之后由我母亲居住该公房至今已有30年。90年代房改,单位说是没有到下面乡镇一级,但应有的房改补贴也没有兑现。70年代兴建该公房的土地性质系政府划拨土地,单位工作人员疏忽一直也没有办理该土地和房产的相关手续,土地证,房产证都没有。仅存一份当年的划拨备忘录。现在我母亲居住的公房所处的乡镇要华归地市级下属的经济开发区,单位只好卖出该房产,否则一分钱都拿不到,白送开发区政府了。说现在自己补办相关手续会比较复杂,只好卖给当地人。现在单位作出出售该房产和土地的决定,至今父亲母亲名下无一处房产,作为单位职工遗孀的母亲能否取得相应的安置或补偿?另外,还有一块大小为50平方的菜地也耕种了30年,在90年代,为了补贴家用,父亲在公房小院内兴建有约40平方的养猪栏,是否也能得到补偿?如果有,计算标准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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