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本人(上海人)被告:上海夫妇住房情况:医学院路1942建三层楼新式里弄,2楼3楼为夫妇产权房,1楼有两间房(使用权),南间租赁人为被告,东间租赁人是我本人。1楼厨房间卫生间为两家合用。2008年10月起,被告因购买本人房屋未果,开始擅自拆除共用部位所属原告家的淋浴器、煤气灶、碗橱、水抖等生活设施。同时起本人结束房屋5年... 展开
原告:本人(上海人)被告:上海夫妇住房情况:医学院路1942建三层楼新式里弄,2楼3楼为夫妇产权房,1楼有两间房(使用权),南间租赁人为被告,东间租赁人是我本人。1楼厨房间卫生间为两家合用。2008年10月起,被告因购买本人房屋未果,开始擅自拆除共用部位所属原告家的淋浴器、煤气灶、碗橱、水抖等生活设施。同时起本人结束房屋5年的出租状态,开始自己居住。2009年6月起被告开始对整幢房屋进行装修,本人外出租房居住,其间被告称要加固二楼楼板,要求我开房门配合其装修,此时本人正好出差在外,并回复被告无论如何装修,不要影响本人房间即可。9月本人回到家中,房间内已是一片狼藉,全是灰尘及建筑垃圾,天花板及吊橱已全部被破坏。被告擅自进入本人房间已把槽钢横梁下降至本人房间内。并且本人家的电源也被其切断。2009年12月本人对被告提起上诉(原本定在2010年1月25日开庭),要求其恢复共用部位所属本人的共用设施,及拆除本人房间内槽钢横梁,恢复原有天花板高度。2010年1月被告要求延期开庭(改为2010年2月25日开庭),并对本人提起上诉,说是本人不配合其装修,造成延期开工,要求赔偿误工费2万元及被告在外租房费1万元,合计3万元。我想请律师给一些建议。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