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婚后住在男方母亲的房子中,后来买房,婆婆房屋过户给丈夫,然后丈夫把出售所得11.5万用于购置新房。新房价格45.5万(首付26.5万(含丈夫的11.5万),贷款19万,妻子名下,妻子与女儿的户口转入新房中,丈夫未转入。)购房后,夫妻协议离婚,女儿给妻子,丈夫支付1500元同时承担房屋的债务,房屋由妻子及女儿居住。在200... 展开
夫妇婚后住在男方母亲的房子中,后来买房,婆婆房屋过户给丈夫,然后丈夫把出售所得11.5万用于购置新房。新房价格45.5万(首付26.5万(含丈夫的11.5万),贷款19万,妻子名下,妻子与女儿的户口转入新房中,丈夫未转入。)购房后,夫妻协议离婚,女儿给妻子,丈夫支付1500元同时承担房屋的债务,房屋由妻子及女儿居住。在2004年至今,丈夫承担了女儿的抚养费,大学学费以及妻子的1000元生活费,所以丈夫至今累计投入19万对于这个家庭的照顾。妻子与女儿不合要女儿搬出,不主张女儿对于房屋享有权利,对女儿主张不继承也不要求赡养的原则。我想咨询一下的问题是:1.丈夫是旧房的户主,旧房房款作为新房首付,虽然丈夫在协议中主张房屋留给妻子及女儿,丈夫还有权利么?另外,女儿对于该房屋是否享有部分权利。2.女儿作为房屋共居人,与妻子共同生活6年(户口也一直在这里)女儿是否也对房屋享有一定的权利,妻子主张的女儿无任何权利,是否合法?3.不考虑继承的因素,那么就共同居住人(妻子与女儿)以及共同购买人(丈夫和妻子)来说,这个房子应该如何分配?女儿在没有其他住房的条件下,妻子是否有权利强行驱除女儿出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