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9月,我以217.5万的实际价格,置换买进了宝山区一处88.52平方米的二手房。从6月7号到8月31号,我按约支付清了全部房款(除2.5万尾款之外),此时,产证过户手续还未办,合同约定是9月30号前去办。9月24号,当对方得知我可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免交税费的时候,就以产证过户为要挟,强硬地提出,我享受的优惠政... 展开
2013年6-9月,我以217.5万的实际价格,置换买进了宝山区一处88.52平方米的二手房。从6月7号到8月31号,我按约支付清了全部房款(除2.5万尾款之外),此时,产证过户手续还未办,合同约定是9月30号前去办。9月24号,当对方得知我可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免交税费的时候,就以产证过户为要挟,强硬地提出,我享受的优惠政策要转让给他5万5千元。如果我不答应,房子217.5的价格就不卖了,产证也就不去办了,就无限期的拖下去。需要强调的是,当时签订买卖合同时,只对应缴的税费有约定:“双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乙方承担本次交易所产生的税费”,并没有约定说,我乙方如果享受到国家优惠政策要转让给甲方,没有这样约定过。当甲方和中介都知道国家出台了优惠政策时,也不告知我,我并不知有这样一个新政策出台。9月24号上午,甲方叫我到中介办公室来办产证过户手续,中介也叫我来缴纳中介费。我按约来到中介办公室,交完中介费后,准备和甲方、中介一起去办理产证过户手续时,甲方像突然袭击一样,忽然提出索要政策转让费6万元,还装作不知道有优惠政策出台的样子,再三强调这是“假如”:假如国家要收税的话,我要交十几万元钱。假如有新的优惠政策不用交税的话,就要转让给他6万元,。我乙方还是合算的。再给我便宜一点,就算5万5吧。再假如我不同意的话,就按合同第九条规定,收回房子不卖,还要赔偿,那样我就无家可归,那就最不合算的了。当时我只觉得对方是趁人之危,利用房产证来敲诈勒索和胁迫。我房款已付清,对方如果真的拖延不办,我将无家可归。即使提起诉讼,一个程序下来也没那么快。我老两口都有脑梗、高血压、心脏病,经不起流浪生活的折腾。对方深知这一点,所以态度十分强硬。再看由对方起草的转让协议,这是一份无法读懂的鬼画符的天书,逻辑怪异,空穴来风,无凭无据。这样的协议,法律会支持吗?但是我如果不签.对方就不会给我.我拿不到证据.就无法诉讼.出于这两个原因.我还是签了字.给了对方5万5千元.现在我身体略有好转.再想理论理论.但是.对方是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我斗不过他.只好寻求法律援助.我请教律师:在对方和中介都已知情.只有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算不算欺诈或是不平等?我房款已交清.房子还没拿到.对方知道我已无退路.用合同第9条来逼我再交钱.算不算趁人之危敲诈勒索或是胁迫?转让协议提出的5万5千元的是什么钱?政策转让费?国家政策可以转让吗?现在钱已交了,能追回来吗?接下来我应该怎么办?还是要请教律师。另见转让协议全文(附1)。。合同第九条内容(附2)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