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之前一方(甲)首付款购房(含契税、住房维修基金),签署购房合同是两人签署,按揭贷款也是两人签署,之后因矛盾分开,该房产的权属问题如何划分?(该房屋未领取产权证,贷款也一直是甲单独支付)是否能够按照《物权法》第二篇所有权第八章共有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 展开
同居之前一方(甲)首付款购房(含契税、住房维修基金),签署购房合同是两人签署,按揭贷款也是两人签署,之后因矛盾分开,该房产的权属问题如何划分?(该房屋未领取产权证,贷款也一直是甲单独支付)是否能够按照《物权法》第二篇所有权第八章共有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对该房屋的产权进行确权诉讼,确认该房屋的产权完全为甲的一方所有?另一方是否对该房屋享有权属?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