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4年6月购买宝山某小区房屋,房东告知此房屋包含小区地上停车位一处。之后和房东去小区物业进行交接时物业确认此事并让我们缴纳了2014年下半年的车位使用费,同时备份了房屋买卖合同及新业主(我)的相关信息。2015年1月3日我准备入住停车时发现我的车位已被他人占用,去物业询问他们说由于我们没有在2014年12月31日之... 展开
本人于2014年6月购买宝山某小区房屋,房东告知此房屋包含小区地上停车位一处。之后和房东去小区物业进行交接时物业确认此事并让我们缴纳了2014年下半年的车位使用费,同时备份了房屋买卖合同及新业主(我)的相关信息。2015年1月3日我准备入住停车时发现我的车位已被他人占用,去物业询问他们说由于我们没有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缴纳2015年的车位管理费所以已将车位转给他人,并说在小区楼道张贴了要求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缴纳费用的通知。其中我和物业的纠纷存在于以下几点:1.他们通知上说的是如果不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缴纳停车费,将会带来一定的不便,我认为不便不是把车位收回。他们认为不缴费就是自动放弃车位使用权。2.物业认为我是新买的房子必须重新参加小区车位申请排队而不能直接获取车位,但是在2014年6月进行房屋交接的时候我询问了车位的问题,他们没有提出这点,他们当时说的是把2014年下半年钱交了就可以继续使用,并且当场收钱开了发票,我存有发票原件。关于这个问题,现在他们给我的答复是当时进行操作的是没有经验的员工,那时的承诺不作数。3.在2014年7-12月中我的车位(我认为那时还算我的)在我没有停车的时候被各种车辆占据,我为此事和物业协商多次希望他们帮忙处理他们都推来推去最后不了了之。4.物业说2014年下半年联系我们询问车位的事但是我们都没有回应,事实是他们为了催缴2015年的物业费多次打我电话,却没有一次提到车位的事。而且一开始他们一口咬定我们没有在物业留下联系方式。我想咨询的问题是,在房屋交接时,物业是否有义务向新的业主说明车位使用权的问题,并且在转让业主的车位前是否有义务电话通知而不是暗渡陈仓。还有,如果要打官司的话,我的胜率在多少?手中的发票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因为我和物业争执的内容当时忘记录音所以没法提供证明。非常感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