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学校修的集体居住用房,资金额来源为教育局\当地政府,学校。修好因学校自筹资金额不足,故差额部分让
公立学校修的集体居住用房,资金额来源为教育局\当地政府\学校三方。修好后因学校自筹资金额不足,故差额部分让居住房屋的老师分担。当时学校的政策是:因住房不足,按教学年限、年龄,单双职工,是否外地调入招聘等级原则排分居住。承诺如果调走或不居住,不能买卖,由学校退回其分担费用部分,并由新居住进的老师补齐。由于地震原因搬迁新校,已找...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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