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产契税是怎么征收的?需要关注哪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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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的批复》(财税[2000]14号)第一条“甲单位拥有土地,乙单位提供资金,共建住房。乙单位获得了甲单位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乙单位应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乙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上述甲乙单位合建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之规定,合作建房的契税纳税义务人为提供资金的一方 展开
2016-12-26 11:5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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