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在天津一条著名商业街租赁了一家店面,与出租方签订了租赁合同,承租方写的是我的名字,合同期一年,到现在每年签一次,都是写的我的名字,出租方也只与我签,但实际情况是房屋的使用是我和别人一家一半交的租金,租金收据写的是我的名字,但每年的收据都在他的手里,而且05年办了一个营业执照,地点就是这家店面,法人写的是他的名字,... 展开
2005年,在天津一条著名商业街租赁了一家店面,与出租方签订了租赁合同,承租方写的是我的名字,合同期一年,到现在每年签一次,都是写的我的名字,出租方也只与我签,但实际情况是房屋的使用是我和别人一家一半交的租金,租金收据写的是我的名字,但每年的收据都在他的手里,而且05年办了一个营业执照,地点就是这家店面,法人写的是他的名字,当时05年我和对方有一个私下协议,就是任何一方经营不下去,不能转租给第三方,只能优先转给对方,但并不是每年都签一次,请问我可以让对方退出现经营场所吗?我需要赔偿吗?我能否转租给第三方(出租方是同意转租的)而不需要赔偿对方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