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房的;(二)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三)有严重残疾人的;(四)共同居住的家人患大病的;(五)承租危房或者现住房面临拆迁的;(六)可以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收、免收实物配租租金或者提高租赁补贴标准:(一)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二)残疾人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因长期患病致使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四)赡养人 展开
(一)无房的;(二)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三)有严重残疾人的;(四)共同居住的家人患大病的;(五)承租危房或者现住房面临拆迁的;(六)可以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收、免收实物配租租金或者提高租赁补贴标准:(一)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二)残疾人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因长期患病致使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四)赡养人、抚(扶)养人死亡或者正在监狱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五)家庭发生灾难性事故或者突发危重病的。(六)可以适当减收、免收实物配租租金或者提高租赁补贴标准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可以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一)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二)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三)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四)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五)可以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的其他特殊情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