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在2008年6月18日与北京市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业用房的租赁合同,租赁他们的商铺一间用于餐饮,并交付了履约保证金、第一期租金和免租期物业费等共计20多万元,合同规定的交付时间为2008年12月1日(合同规定超过交房日期3个月,承租方就可以主张退房,并获得双倍履约保证金的补偿),但后来又与出租方签订了一份补充... 展开
律师,您好!我在2008年6月18日与北京市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业用房的租赁合同,租赁他们的商铺一间用于餐饮,并交付了履约保证金、第一期租金和免租期物业费等共计20多万元,合同规定的交付时间为2008年12月1日(合同规定超过交房日期3个月,承租方就可以主张退房,并获得双倍履约保证金的补偿),但后来又与出租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同意延期三个月交房,交房日期为2009年3月1日。4月1日和4月17日我们分别前往收房,但均因对方无法出示“环保审批通过”的证明材料而没有接受房子。之后直到6月1日(在延期的基础上又超期满3个月后)出租方仍没有主动联系我们收房或者告知环保审批进行结果,6月2日我们主动前往接房,得知对方环评已经在5月底前通过,但当天也没有给我们出示环评通过证明材料。而且这时候我们又发现,实际交付的房屋比合同中的图纸中多了一面墙(实际是少画了一间房,但因为图纸没有标注尺寸,因此我们只能看成在房屋中间多了一面墙),合同面积没有问题,为317平米,实际测绘面积为316平米。当天我们向对方提出针对延期交房和结构不符两个问题给予我们一定的经济补偿(减免租期或者减少租金或赠送面积等),但7天后对方给予我们的答复是无法补偿,而且通知我们6月12日收房,今天6月10日我前往,并要求解除合同,而且他们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我们违约金(合同规定,由于出租方责任导致承租方单方行使权利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由出租方承担,并除支付双倍履约保证金外,合同执行不满2年,赔偿8个月房租的违约金)。但我咨询过一些人,都说把20万预付款拿回来应该没有问题,但想获得违约金赔偿很难。请问,到底是我们不占理拿不回来违约金,还是什么原因。我们为此等待了1年多的时间,而且自始至终我们没有任何错误。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