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已批准的宅基地多长时间不动工算作作废啊?
在农村,按相应的审批流程已批准了宅基地,当时拿到《选址意见书》后没有动工建房,时隔两年,到现在如果要动工建设的话是否有违相关法律规定?我就是想问一下,已批准建设的土地最多可以预留多长时间?过了期限之后该怎么操作?是否还要重新审批?
其他答案
《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乡(镇)村办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从事非种植业生产的专业户,经批准使用的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机关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根据此规定应重新办理审批。
2011-03-16 19:5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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