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父母的单位把单位闲置的集资房,向内部职工子弟公开拍卖,我以10万竞买到一90平米的房子,交款后,父母的单位叫我们签协议,有一条“如果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按原价扣除折旧后赔偿”,当时觉得不合理,但是我想不会拆迁到这里,如果不要房子了又担心竞买保证金退不了,就勉强签了。单位帮我们办理的当地政府发的房产证,今年单位说当... 展开
2004年,父母的单位把单位闲置的集资房,向内部职工子弟公开拍卖,我以10万竞买到一90平米的房子,交款后,父母的单位叫我们签协议,有一条“如果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按原价扣除折旧后赔偿”,当时觉得不合理,但是我想不会拆迁到这里,如果不要房子了又担心竞买保证金退不了,就勉强签了。单位帮我们办理的当地政府发的房产证,今年单位说当地政府把地收回给开发商开发住宅小区了,要我们搬走。处理方案有两个:一按原价折旧后赔偿,(附近同样的房子已经40万了。)二是另外安排一套同样面积未装修的房子,不赔偿装修费。(我已经化8万装修了)按方案一我亏大,我想按方案二,要求赔偿装修费5万,他们说因为是集资房,单位有部分产权,单位有权这样安排职工住房,以前惯例这样不赔偿装修费。尊敬的律师,请问:1、他们这样签协议条款合法吗?2、我是拍卖所的房子,不是单位职工,他们不赔偿我的装修费用,我们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