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从中可以看出,地下停车场是符合房产定义的,属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2、地下停车场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开发产品,其对外销售时是按车位出售的,每个车位售出后,已结转了相应的开发成本,不会再在房地产开 展开
、根据(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从中可以看出,地下停车场是符合房产定义的,属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2、地下停车场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开发产品,其对外销售时是按车位出售的,每个车位售出后,已结转了相应的开发成本,不会再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会计账簿中记载和核算。根据国税函[1998]426号文件的规定,房产税原则上应由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于房屋开发公司售出的房屋,不再在其会计账簿中记载及核算,而购买该房屋的单位未取得产权的,可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产权未确定的,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规定,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人。 所以,我个人认为税务稽查人员的结论是正确的,该公司购入的地下停车场的车位应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房产税应由购买方缴纳。 二、地下停车场的所有人在出租车位时,应按房屋余值还是按租凭费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缴纳房产税? 出租车位所收取的租赁费实际就是停车场收取的停车费,那么,它与出租房屋是否属相同性质的行为? 1、根据《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①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的行为属保管合同的范畴。 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相关规定 ①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②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因此,出租车位实际上是指利用停车场代客贮放、保管汽车,并承担汽车毁损、丢失赔偿责任的业务,是一种代为保管的行为,在税法中可归属于仓储业。而出租房屋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房屋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是租赁行为,属租赁业。因此,出租车位与出租房屋是二种性质的行为。 仓储业是按房屋余值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类似的还有旅店业,旅店业的房产税也是按房屋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所以,对于出租地下停车场车位的业务,房产税应按自营房产,以房屋余值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