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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房产,于2012年5月2日以39万价格卖给王女士。合同

我有一房产,于2012年5月2日以39万价格卖给王女士。合同签订日王女士交了10万定金,我将房屋交给了对方。合同约定尾款在2012年9月30日之前交齐,交齐后然后我给办理过户手续。然而在6月初王女士给我打电话告诉我,接到一张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书上写的是该房屋于2011年12月查封了。王女士说我欺骗了他,说我违约,双倍返还定... 展开
yanjiu5|2016-11-28 08:5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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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丽人

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 展开
2016-11-28 09:24
来自北京市

sinzd

你好,1、按照你所描述,你不属于违约。2、如果解除合同,租金可以主张,但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持。3、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诉讼。
2016-11-28 09:0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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