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31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己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2)经过修理 展开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31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己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固定资产发生的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待更新改造等工程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如果装修费达不到资本化条件,可以计入当期损益,也可以分期摊销。可以按以下方式核算:新会计准则虽然取消了“待摊费用”科目,在财务报表中也没有了“待摊费用”项目,但是并没有取消对待摊事项的核算。根据新准则及指南、讲解等,结合例题分析,可以对待摊事项做如下会计处理:将待摊费用计入“其他应收款”,逐月摊销。年末有余额的,在财务报表之“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