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兴化市民,我于2012年10月在凤凰公寓售楼处购买了商品房一套,由泰州金鹰房地产公司开发,位于凤凰公寓24号楼二楼,130.45平方米,我一次性交清房款50万元,合同约定2012年12月交房。可由于开发商资金链的断裂,直到2015年1月才草草交房,道路绿化也没搞,设施也不全。房产证合同约定到2014年9月办好,可到现在也... 展开
我是兴化市民,我于2012年10月在凤凰公寓售楼处购买了商品房一套,由泰州金鹰房地产公司开发,位于凤凰公寓24号楼二楼,130.45平方米,我一次性交清房款50万元,合同约定2012年12月交房。可由于开发商资金链的断裂,直到2015年1月才草草交房,道路绿化也没搞,设施也不全。房产证合同约定到2014年9月办好,可到现在也没办。拿到房子我们去算违约金时傻了,开发商说按合同办事。我发现合同存在严重不公平和欺诈。合同约定,开发商延迟交房超过90天,赔偿按每日万分之0.4执行,而购房者延迟交房款超过60天却要交给开发商每日房价总额的万分之二,这是严重的不公平。合同约定开发商交房270天内办理好房产证,否则赔偿房价总额的0.1%,这又是极大的欺诈,延迟办理房产证也应该按每日执行,不可以不问时间长短啊。请问,法律对开发商延迟交房违约金赔偿和延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赔偿有没有具体规定?对于违约金赔偿是否有规定?开发商违约和买房者违约是不是一个标准?我应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