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情经过:1, 当事人分别委托A ,B 二家中介公司购房,并分别在A ,B中介公司看房前签了《看房确认书》,但后来他们先后带当事人看了同一家房。2, 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因A中介对该房屋前合报价不符,当事人后来通过B中介公司与该房屋业主签定了房屋购买合同。3, 与B中介公司签完合同后。 A中介就拿出当时的《看房确认书》要... 展开
一,事情经过:1, 当事人分别委托A ,B 二家中介公司购房,并分别在A ,B中介公司看房前签了《看房确认书》,但后来他们先后带当事人看了同一家房。2, 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因A中介对该房屋前合报价不符,当事人后来通过B中介公司与该房屋业主签定了房屋购买合同。3, 与B中介公司签完合同后。 A中介就拿出当时的《看房确认书》要求我付法律责任,付购房款的3%佣金,请问A中介是合合法?我是否需要付法律责任,我可以通过什么途经,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二,补充:1.与A中介所签的《看房确认书》中:(确认书是格式条款,且条款中有四行空白处用来填写所看房屋房号等信息,内容大致意思是:若委托人购买了此协议中所写的房屋就要交给此中介公司中介费,如甲方或甲方的直系亲属私自与乙方客户进行买卖交易,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本协议中出售报价的3%)。2.当事人在与A中介第一天看楼时,该协议书房屋房号信息记录空白处已填满,第二天继续看楼时,当事人并未重新签新的《看房确认书》,当事人所购房屋号是A中介第二天划掉前一天《看房确认书》所填写的房号信息(四行中的其中一行)在其后填写的,没经过双方协商,且修改处也没有双方指纹泥印,那么这份协书是否可识为无效协议!3.业主只发布了楼房出售信息,并未与任何一家中介公司签售房委托书。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