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答案
您好,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也就是说,如果要出让地上建筑物那么应当一并出让建筑物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即“地随房走”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 展开
2016-11-07 16:2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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